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3.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如父母、子女、孙子女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兄弟姐妹等)以及近姻亲(如岳父母、儿女亲家等)关系。
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3.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如父母、子女、孙子女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兄弟姐妹等)以及近姻亲(如岳父母、儿女亲家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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