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领人员范围
凡在温州市本级或在温省级、中央级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3、稽核;
4、资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8、总账;
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条件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申领需提交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2、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单科或全科考试成绩合格证(取得单科成绩合格的,必须同时提供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取得全科成绩合格证的,必须同时提供初级会计电算化证书或珠算五级以上(含五级)等级证书,所有证书均需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近期同底免冠证件照1寸2张。
(以上复印件均须A4纸)
(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领办事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核对申请人的条件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符合要求并受理;
3、现场审核材料,做出同意核发证书决定;(需进一步审核的
5个工作日内进一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人并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终止程序。);
4、核发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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