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
浙财会〔2012〕35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财政部关于将全国财政“六五”普法法规知识竞赛纳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的通知》(财会〔2012〕15号)〔2012〕35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参加全国财政“六五”普法法规知识竞赛成绩合格的会计人员抵免继续教育课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应当将参加全国财政“六五”普法法规知识竞赛作为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之一。
二、会计人员参加全国财政“六五”普法法规知识竞赛成绩合格(60分及以上)的,可视同完成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8个学时,并减免相应课时培训费用。上述合格人员可在2013年度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时,登录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平台(网址:http//kjzj.zjczt.gov.cn),点击“大赛补16学时”接受网络继续教育培训,完成16个学时即可。
三、各地财政部门可在不违背第二点规定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做好本地相关会计人员抵免继续教育课时工作。
浙江省财政厅
2012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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