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会计考试2013年会计从业考试知识点: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顶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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