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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会计从业2013年考试知识点:会计档案的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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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会计从业2013年考试知识点:会计档案的销毁
会计档案销毁是会计档案管理的重要内容,必须严格规范,有序进行。
1.对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由保管会计档案的机构或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编制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要销毁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 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2)将已编制好的销毁清册及销毁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审核后,应在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会计档案销毁前,监销人员要按照清册所列的内容、对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进行清点核对,检查会计档案保管期是否已满、内容和卷号是否相符、编号是否连续等。
(4)会计档案销毁时,应按规定指派人员监销。
(5)会计档案销毁后,监销人员应当在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及时将监销情况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 了事项的原始凭证(如超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但尚未报废的固定 资产购买凭证等),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3.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会计档案不论是否已 满保管期限 一律不得销毁,必须妥善保管,待项目办理竣工决算后,按规定的交接手续交给项目接受单位。
4.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应由单位档案部门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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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kouyou 201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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