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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浙江会计考试财会知识点讲解:票据权利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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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权利。
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

1)付款请求权(又称主要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2)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
票据责任(简单了解)。
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实务中, 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一是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义务;二是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三是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四是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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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浙江财会网 20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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