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
浙江省会计考试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管理体制
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浙江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全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
(三)确定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权限;
(四)组织开发或推荐适合全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五)组织全省高级会计师和教授级高级会计师等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负责省本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六)指导、监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七)监督、检查全省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八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根据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制订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
(二)组织实施本辖区除高级会计师和教授级高级会计师等高级会计人员外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三)加强对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必要时制订本地区继续教育的实施办法;
(四)指导、监督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五)协助浙江省财政厅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人员的组织工作,组织本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协助浙江省财政厅做好高级会计师和教授级高级会计师等高级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七)监督、检查本辖区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九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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