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会计2013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得通知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在报名时由系统提取违规人员信息,自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在省内(不包括宁波)选择任何考点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珠算)。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和公布。
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无纸化考试,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管理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结果在浙江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报名网站(网址:http://kjbm.zjczt.gov.cn)公布。
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持相关资料,按属地原则到相关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试通过人员应当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委托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人应当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填写《浙江省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近期同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
(四)有学历(学位)的,提供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外国居民的学历(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提供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有工作单位的,必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工作证明,同时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不与任何单位存在编制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提供户口本或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校学生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领受理通知书》,当场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领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
(三)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
(四)制定、公布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考办法、考试相关要求、报名条件和考试科目。
(五)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六)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处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市、县(市、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考试考务的具体工作。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和管理。各市、县(市、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制作和颁发。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出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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