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会计网讯:金华市明确“营改增”试点期间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兑现流程:
一是试点企业申请。从2012年12月1日起,试点企业办理纳税申报、实际缴纳税款时,需同时填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因新老税制转换导致税负增加要求财政扶持的试点企业,应于季度后5日内向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大厅提出扶持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是税务部门审核。市国税局对企业提出的扶持申请、《申报表》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试点企业按照新税制缴纳的增值税情况;市地税局审核试点企业按照老税制计算的营业税情况,一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三是财政兑现扶持资金。扶持资金采取“按月计算、按季预拨、按年清算”方式。市财政局对复核后符合条件的企业,通知企业办理财政扶持资金拨付手续,并按季预拨税负增加部分80%的财政扶持资金,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组织清算,多退少补。对未按规定核算增值税进销项造成税负虚增的不予财政扶持,对因增值税查补入库造成税负增加的不予财政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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