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是指省财政厅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实时监控财政资金支付清算过程,及时纠正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防范资金支付使用风险、强化预算支出执行监管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拨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省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以及代理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
第四条 省财政厅是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的主管部门。省财政厅与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建立监控工作互动机制,加强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在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中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日常监控、问题核查和违规处理工作,建立核查通报制度;
(三)会同省级部门建立健全监控工作互动机制;
(四)受理国库集中支付投诉,依照权限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五)管理和维护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
第六条 预算单位在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支付使用财政资金,完整、准确填制支付指令或支付申请,保证原始凭证真实、合法,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核查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有关资料;
(三)对省财政厅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并按要求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四)省级部门对所属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负责与省财政厅建立监控工作互动机制。
第七条 代理银行在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中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履行与省财政厅签订的代理服务协议;
(二)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的业务流程和规范,及时、准确地支付和清算资金;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对国库集中支付凭证进行审查,发现预算单位违规支付事项的应予以拒付,并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相关情况;
(四)对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发现的疑点问题进行核实,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负责对所属分支机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与省财政厅建立监控工作互动机制;
(五)按省财政厅需求,及时、准确将国库集中支付信息传输至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
第三章 监控内容
第八条 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的资金范围是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所有财政性资金。
第九条 省财政厅对财政资金支付清算过程进行实时监控,监控的基本要素包括预算科目、预算项目、经济科目、支出类别、支付时间、付款金额、结算方式、付款用途、支付方式、收款人、收款账号,以及预算指标、用款计划、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 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情况。
1.是否按照省财政厅批准的年度预算科目、指标、支出范围和标准支付资金;
2.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的方式、程序、时限和账户等支付资金;
3.是否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
4.是否按照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的标准报销费用、发放津补贴和计提基金。
5.是否按照现金管理规定提取使用现金;
6.是否按照公务卡制度规定使用公务卡和报销公务支出;
7.是否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支付采购资金。
(二)代理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情况。
1.是否按照省财政厅或预算单位的支付指令及时、准确支付资金;
2.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规定清算资金;
3.是否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规定向省财政厅及时、准确传输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信息;
4.是否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规定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预算单位违规支付行为。
(三)其他需要监控的事项。
第四章 综合核查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对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发现的疑点或线索,采取电话核查、调阅材料、约谈走访、实地核查等多种核查方式进行核实,确认预算单位及代理银行是否存在违规支付行为。
(一)电话核查。对日常监控中发现的疑点问题,省财政厅主要通过电话向预算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代理银行和收款单位了解核实情况。
(二)调阅材料。经电话核查不能完全核实情况的,通知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及相关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合同、支付单据、原始凭证、账册及报表等资料,作进一步核实。
(三)约谈走访。根据需要,省财政厅可采取约谈或走访的方式,与预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相关人员进行面对面沟通,核实相关情况。
(四)实地核查。省财政厅对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发现的重大违规疑点或普遍性、趋势性疑点问题,进行实地核查。根据情况,省财政厅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代理银行等受托机构开展实地核查。省财政厅委托核查前后,应分别制发核查工作通知和核查情况通报。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在实施核查工作中,应做好文字记录、电子记录和资料归档工作。被核查单位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票据、说明须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接到预算单位、代理银行、收款人等关于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事项的投诉举报后,应按照相关程序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在监控过程中,发现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存在违规行为的,在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及时作出处理,涉嫌严重违规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的,根据违规程度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因理解偏差、操作失误等发生的错误支付行为,由省财政厅通过电话等方式告知单位,按照正确操作方式立即予以纠正,并提出警示;
(二)违规行为属于违反上文第十条规定的,由省财政厅向单位提出退回违规资金、调整账目、补办手续等处理意见,并在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中做好相关记录;
(三)对不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的,实地核查中不配合核查、拒不采纳处理意见、不按要求整改或虚报整改情况的,由省财政厅制发书面责令整改意见,要求限期予以纠正,并将违规情况通报给其上级主管部门;
(四)对不在期限内落实书面整改意见的,省财政厅依据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可作出暂缓其用款计划批复、暂停其支付管理系统操作权限、撤销相关银行账户等处理措施,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代理银行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将违规资金退回零余额账户或重新办理有关业务;造成损失的,按代理协议承担赔偿责任。违规情节特别严重的,省财政厅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通报,并结合综合考评浮动其代理手续费,直至终止代理协议。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及代理银行应在核查情况通报送达30个工作日内对通报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建立违规整改跟踪反馈机制,监督整改结果和成效。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对省财政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代理银行对在履行代理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可依照代理协议的规定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章 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 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分析报告制度。由省财政厅对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进行分类梳理和综合分析,提出强化管理的对策建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市、县(市、区)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预执〔201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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