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方案~浙江会计考试网
一、考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浙江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浙财采监〔2010〕1号)等。
二、考核对象
全省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各级部门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职能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招投标中心,下同)等机构且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应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机构作为考核对象。
在2009年度和2010-2011年度考核中均为优胜以及成立不足两年的集中采购机构,可于2014年3月27日前向考核机构书面申请免于参加本次考核。
三、考核内容
考核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各集中采购机构的机构队伍状况、制度建设和规范化管理、业务建设、采购绩效、社会评价等情况。其中,前四项内容由考核部门派出的考核小组进行量化评分,最后一项可由被考核单位同级财政部门组织,相关监管部门、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等评价打分。
四、考核分工及组织
省财政厅负责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11个设区市和义乌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省级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工作,以及对部分县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进行重点抽查复核。
各设区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对本级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及所属县(市、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送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和各设区市财政局应分别组建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视情况设若干个考核小组负责考核的各项具体工作,并向领导小组出具考核意见。考核小组工作人员由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人员组成,并可视情况邀请中介代理机构代表、集中采购机构行政主管部门代表、行风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员参加。
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当配合省、市考核小组开展对同级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工作,并协助做好发布考核公告、收发有关表格等相关工作。
五、考核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3月)
省财政厅发布考核方案,部署考核工作,明确考核工作要点。
(二)被考核单位自查自评(2014年3月-4月)
各集中采购机构对照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进行逐项自查,收集整理考核材料,形成集中采购机构基本情况表(见附1)、自查报告(参见考核细则)和《2012-2013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清单》电子稿(以下简称清单,见附2,电子版表格可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项目统计以政府采购统计报表口径为准),并于2014年3月底前将《清单》报考核机构。
(三)考核实施阶段(2014年4月至7月)
1.考核机构收到《清单》后,按照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项目数的5%以内(不少于12个,尽可能涵盖不同年度的各种采购方式、不同采购目录)确定考核项目,于4月15日前反馈各集中采购机构。
2.考核任务较重的地方,可以采取书面考核与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如采用书面考核的,考核机构应在4月15日前通知集中采购机构将被抽取的考核项目、自荐的精品案例等档案资料以及被考核机构人员情况、制度汇编等材料送至指定地点,并组织人员进行书面考核。
书面考核结束后,在进行现场考核前,考核机构应向被考核机构发送《现场考核通知书》(见附3)。现场考核内容以反馈核实书面考核发现的问题,以及对被考核机构的场地、设施、档案管理等进行现场检查为主,也可视情况随机抽查上述考核项目以外其他项目的档案资料。
3.“社会评价”部分,被抽取的考核项目为必查项目,考核机构可以直接或委托有关机构向考核项目所涉政府采购有关当事人发送并征集《浙江省集中采购机构考核评价表》(附4),也可以由集中采购机构自行征集,但采购单位评价表回收率应为100%,其他应不低于50%。
同时,考核机构在考核开始前,应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和当地主流媒体上发布考核公告,广泛征集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对被考核机构的评价和意见(公告范本见附5),尤其注意收集对集中采购的效率、质量、服务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评价意见。被考核机构的同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考核评价意见,可由考核机构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同级财政部门征集。
4.考核结束后,各考核小组应对被考核机构进行综合量化评分,并逐项填入《量化考核表》(见附6),填写《2012-2013年度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成绩汇总表》(见附7),结合采购单位、供应商、专家、监管部门的意见,起草考核报告(见附8,每个考核小组须确定专人负责),连同各小组成员工作底稿(见附9,须签名)及其他所有表格一起报送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各设区市的考核工作应于6月底前完成;省财政厅将于7月底前完成考核和抽查复核工作。
(四)反馈整改阶段(2014年7月至8月)
1.各设区市财政局应于7月15日前将考核结果反馈给被考核机构,并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对于考核成绩优异的单位,可推荐参加省级优胜单位评选;对于考核不合格或问题较多的单位,应发出整改通知书。
2.省财政厅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各省级考核小组评定的省市两级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及经复核的县级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汇总统计。
3.各集中采购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门的建议或整改通知书(见附10)进行整改,并于8月25日前将整改情况报负责考核的财政部门。
(五)总结表彰阶段(2014年9月)
省财政厅于9月底前,对本次全省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情况进行总结,对考核优胜单位进行通报表彰。
考核汇总得分低于300分的以及单项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项目达到3个以上的被考核单位,考核结果应确定为不合格。被考核单位如有《浙江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或者有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应作为考核不合格,另行处理。
各设区市财政局对于本行政区域内考核得分达400分以上的单位,可按不高于本地区考核单位总数30%的比例向省财政厅推荐参加考核优胜单位评选。但有单项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不得推荐参加省级评优。
六、其他事项
对集中采购机构单项考核成绩突出的单位,以及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工作组织部署严密、工作成效突出的部门,省财政厅将视情予以表彰或奖励。
各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由省财政厅统一在浙江省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布,供采购单位和社会公众查阅、监督,负责组织考核的财政部门应将考核结果抄送被考核集中采购机构的同级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
考核工作中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文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未明确的,由省财政厅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解释或补充。
附:1.集中采购机构基本情况表
2.2012-2013年度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清单
3.现场考核通知书
4.浙江省集中采购机构考核评价表
5.关于公开征集对各级政府(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评价意见的公告
6.浙江省集中采购机构量化考核表
7.2012-2013年度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成绩汇总表
8.某政府采购中心2012-2013年度考核报告
9.2012-2013年度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工作底稿
10.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整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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