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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做好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浙江省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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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增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促进提升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和《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浙财会字〔2013〕43以及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浙财会〔2014〕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
凡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包括注册关系在温州的会计人员和由温州市各级财政部门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非注册人员。2014年当年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下一个年度起,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具有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人员的继续教育由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二、继续教育的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网络教育与面授教育双轨运行的形式,由会计人员自愿选择。选择网络继续教育的可登陆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网站(http://kjzj.zjczt.gov.cn),注册后参加培训,完成规定的课程后,直接在网上选择财政部门认定的考试机构,并参加无纸化集中考试。选择面授教育的可到财政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完成规定课程后,由各培训机构组织集中考试。为方便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切实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鼓励会计人员积极参加网络继续教育。
三、继续教育的内容
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由省财政厅确定; 2014年度我市普通会计人员面授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编报规则》、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最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浙江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网络继续教育的内容由省财政厅在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系统中予以推荐。各县(市、区)财政局根据本地实际可自行充实部分特色教育内容。
四、培训时间
2014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
五、组织实施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组织实施,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一般由注册地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1.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省财政厅组织,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承办,由市财政局配合做好通知和报名等工作。普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2.市级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集团公司举办本系统、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应符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在培训实施前1个月将培训计划报经市财政局同意并将培训计划表(见附1)和参加培训人员名单(见附件2)报市财政局备案。有本系统所属县(市、区)单位人员参加培训的,还应事先向其注册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报备名单,培训结果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予认可。未经我局同意自行组织培训班,其培训结果不予确认。
3.因故未完成以前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一律通过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平台(网址:http//kjzj.zjczt.gov.cn)补修继续教育课时。
六、培训机构
1.根据《关于开展浙江省普通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的通知》(浙财会字〔2009〕83号)的规定,我省普通会计人员可通过浙江省网络继续教育平台接受网络继续教育。
2.面授培训机构及报名地址:2014年度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市本级面授培训机构为温州市财税职会计学校。报名地址:温州市勤奋路15号市财政局5号楼201室(电话:0577-88527049. 88527065)。各县(市、区)面授培训机构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七、继续教育情况的登记
1.参加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的人员,完成规定的学时,并通过考核,其继续教育情况将自动登记到浙江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
2.参加其他形式继续教育的人员,其继续教育情况由培训单位协助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做好培训信息录入工作,登记到浙江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
3.符合《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人员,或参加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含中专)在职学历教育,取得毕业证书当年,视同完成当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4.参加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班的学员,以及参加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的学员,可以凭相关培训证明抵免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其中,参加省级以上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班的学员,以及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参加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的学员,可以凭相关培训证明抵免当年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符合以上3、4条件的会计人员凭相关证明材料,应主动到注册地财政部门办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续,跨年度的财政部门不予认可。
八、培训要求
1.参加继续教育既是会计人员的权利,又是会计人员的义务。各单位要按照《会计法》的相关规定,支持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为其学习提供方便。广大会计人员也要珍惜机会,按时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会计人员如发现以前年度未完成继续教育的,请抓紧通过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平台,补修继续教育课时(每年24学时),并参加无纸化集中考试。
2.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考核和检查,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相关财政部门应查明原因,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可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3.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检查考核其办学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其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培训质量。如发现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承办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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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财会网 责任编辑:玲玲 2014/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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