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财政局关于窗口统一受理财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函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改革工作,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市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精神要求,现将各有关单位向我局报送财政审批服务事项函告如下:
一、自
二、市机关各部门、预算单位向我局发文,一般使用“函”文种(不涉及经费审批的,可使用函头),并标注签发人(参照附件1)和文号。公文版式应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金华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规则》有关规定。
三、各主管部门要加强本部门系统的预算管理。基层预算单位申请经费追加或指标调整的,应正式发文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填写《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费追加(调整)审批表》(见附件2)后报送市财政局。若资金来源为部门预备费的,须由主管部门发文提出申请,并填报《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费追加(调整)审批表》。
四、市机关各部门、预算单位或其他申请人在申请办理业务时,应按要求提供完整材料。各类财政审批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包括设定依据、办理条件或对象、申请材料、承诺期限、联系方式等)可从财政局办事大厅行政审批窗口获取,也可登录微信公众号“金华财税”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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