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会计网:地方债有限放开 新《预算法》铺路地方政府举债
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下称《预算法》)的决定。责权不够清晰、管理缺乏规范的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在《预算法》修改决议通过后,再一次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
在修改后的法律框架下,地方政府举债将会发生怎样的变化?就在《预算法》修改决议通过的当天,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对媒体表示,这次预算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地方政府债务,是预算法修正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他看来,修改后的《预算法》将要解决地方政府债怎么借、怎么管和怎么还的三个问题。
债券市场参与者如何看待这次《预算法》的修改?9月9日,中诚信国际评级公司对此发表评论认为:“地方政府发债的有限放开是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有利于推动政府性债务举债主体由融资平台公司逐渐向地方政府过渡。”
《预算法》修改版怎么说地方债?
修改后的《预算法》将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查阅该法案总计82条相关修改条款发现,这次《预算法》的修改主要包括政府预算、转移支付以及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楼继伟称,修改后的《预算法》建立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举债融资机制,赋予地方政府以适度的举债权,解决怎么借的问题(现在比较多的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分类管理和规模控制,让地方政府的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接受地方人大监督,还要接受上级行政和上级立法机关的监督,解决怎么管的问题;厘清政府和企业的责任,解决怎么还的问题。
在楼继伟看来,目前地方融资平台有一些实际上是政府通过企业举债,这是需要分开的,属于企业的债务,政府如果需要支持,就予以明确;属于政府的债务,要纳入预算管理。总体来说,这次《预算法》的修改,是要把地方债纳入规范管理。
从市场反馈来看,人们对《预算法》实施后的地方政府债务的发行、管理等问题充满正向的预期。新的《预算法》在破除了对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的限制、有限放开地方政府举债权限的同时,还首度对全口径预算从法律上做出界定,指出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其次,《预算法》落实中央关于转移支付制度的改革思路,提出“设立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第三,《预算法》将“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纳入立法宗旨,并通过细化预算编制内容、规范预决算公开体制以及强化人大对预算审查监督等方面逐步实现财政预决算的公开透明。《预算法》中对预算分类进行了细化,强调了对一些重要事项的公开,包括本级政府举借债务的情况、“三公经费”、政府采购情况等,并对预算公开的内容、时间、主体等都予以明确。其实,以上这些改变,都将对地方政府举债在提高透明度方面具有积极的辅助作用。
评级机构评议《预算法》修改版
中诚信国际评级认为,新的《预算法》在预算管理、监督审查等方面都实现了重要突破。“全口径预算”的确立有利于杜绝预算外资金,从而有效治理政府乱收费、小金库以及财政腐败等问题;转移支付制度的改革有助于减少和杜绝财政资金滥用以及“跑部钱进”现象;此外,完善了预算初步审查制度和审查监督制度,有利于发挥人大对财政预算的监督职责。总体上,地方政府发债的有限放开是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有利于推动政府性债务举债主体由融资平台公司逐渐向地方政府的过渡。鉴于我国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尚处改革初期,新的《预算法》对地方政府发债维持较为谨慎态度,并对发债主体、审批、用途、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但如何将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到操作层面上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国际评级机构穆迪也发布相关报告称,新的《预算法》将改善地方政府借债的透明度、监督和管理;更通畅的信息流以及更严格的监管还将抑制地方政府从高风险渠道的借贷行为,并降低其总的资金成本。
穆迪还高度评价称,此次《预算法》的修改是20年来的首次,是中国实施更广泛的财政改革计划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其实,在地方政府发债方面,今年5月已经开启了积极的市场化尝试,目前已有10个省市地方政府开展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穆迪称,新《预算法》将为这一发债机制向其他地方政府扩展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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