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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学分认定相关事项的说明~浙江会计从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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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学分认定相关事项的说明~浙江会计从业资格证
 
根据《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浙财会〔2013〕48号)及《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嘉财会〔2014〕231号),会计人员除通过参加面授和网络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外,还可通过其他形式取得继续教育学分。现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认定、办理登记手续相关事项补充说明如下:
一、学分认定
会计持证人员符合继续教育学分折算要求的,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到属所地财政部门进行认定,跨年度的不予认可。办理学分认定手续需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序号
项目
提交资料
1
参加全国、浙江省或嘉兴市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提交培训通知原件和复印件
2
参加全国、浙江省或嘉兴市会计领军人才培训班选拔考试被录取
提交录取通知原件和复印件
3
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含非执业)继续教育培训
提交注册会计师协会通过培训的有关证明材料
4
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至少一门合格的
提交成绩合格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5
参加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至少一门合格的
提交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
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及以上学位学历教育的
1、院校教务部门出具并盖章的本年度学生成绩清单
2、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 http://www.chsi.com.cn/通过在线验证,并打印《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3、取得学位当年没成绩单的,则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
承担会计主管部门或其他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的
1、 提交课题中标通知书、课题开题报告和课题结项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参加学会优秀论文评选并获三等奖以上的,则提交获得奖项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8
发表会计类论文的
提交发表论文的刊物原件和封面、目录的复印件
9
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
提交书籍原件、封面复印件及能够证明参与编写人员信息的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符合学分认定,需办理登记的持证人员,除需提供学分认定相关材料外,应同时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会计从业资格证原件,前往所属地财政部门办理。如委托他人办理的,应由本人出具委托书,并注明需办理的事项。
工作人员受理相关资料后,将对所提交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将相关信息录入“浙江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持证人员可以通过“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平台” (http://kjzj.zjczt.gov.cn/)中“会计人员信息查询”栏目查询本人相关信息。
三、其他注意事项
1、持证人员提交资料所属年度均为办理登记的相应年度,如:办理2014年度继续教育登记,应提交2014年度相关资料,之前年度的资料均视为无效,不予受理(参加会计或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合格成绩在当年11月1日之后公布的除外)。
2、当年已通过其他途径取得学分未达到24学分的,不得结转下一年度。
3、资料提交人应确保所提交资料的真实完整,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财政部门将通报所在单位,并将造假行为记入会计人员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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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财会网 责任编辑:玲玲 2014/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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