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工作知识发票开具与管理
发票开具与管理
1、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或者接受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所提供给对方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和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
2、种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普通发票
(3)专业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专门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使用的一种发票
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一般纳税人如有以下法定情形的,不得领购使用增税税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
1.会计核算不健全
2.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计税资料
3.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处理
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私自印制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等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5.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2)普通发票
①行业发票:适用于某个行业的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品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
②专用发票: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商品房销售发票、广告费用结算发票技术贸易专用发票、电话费专用发票等;
(3)专业发票
●金融保险企业的有关凭证;
●邮政电信的邮票、邮单等;
●交通运输部门的客票、货票。
3、发票开具要求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不得虚开发票)
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
5.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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