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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开展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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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开展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一、结算文件

为了规范年度结算工作,公平企业费负,明确相关事项,特制定了《关于开展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工作的通知》。一方面,确保社保费结算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社会保险费有关政策的延续性、稳定性。另一方面,依托《税友龙版》信息系统使之程序化、公式化和每年结算工作的顺利开展。今后,无特殊情况不再另行下发结算文件。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

3、《金华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金政发〔2005104号)。

三、结算范围

市区社会保险费按“五费全征”办法征收的网上申报企业,新成立的企业,从年度申报税费月份起至当年度1231止,按所属月份进行申报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

四、结算时间

统一为结算属期次年21日至531止。

五、申报途径

登录《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龙版》(网址:www.zjds-etax.cn),先填写《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调整项目汇总表-附表》,后填写《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主表》。

六、结算退库

对年度内多缴社会保险费的纳税(费)人,在办理结算申报后,即可向主管地税部门申请办理退库手续。

七、减征处理

结算属期内遇社保费减征政策时,须注意以下三方面:

1、对已享受减征待遇的企业,如虚假提高减征月份缴费基数的,在结算时应进行基数调整,未进行调整的,由地税部门评估后取消减征待遇;

2、对于误减征的企业,须自行调整一并申报;

3、对于符合减征条件而未申报、零申报的企业,取消减征待遇。

八、3倍工资计算缴费基数处理

1、政策依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文件。在计算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时,职工当月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可暂不计入单位缴费基数。

23倍工资确定

其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即为社保部门公布的缴费基数的上限,请查阅社保部门相关年度的缴费基数的通告。

3、举例计算

假定市区某单位2014年度现有平均职工人数100人,结算年度共发生工资总额为4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其中A某、B某、C某、D某、E某为单位高管人员,发生的工资总额分别为A20万元、B18万元、C15万元、D12万元、E10万元,均在市区社保部门登记为在职缴费人且未离职,都按市区缴费基数的上限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他人员也在市区参保。该单位为按70%比例计算计费依据的企业。如何填写《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调整项目汇总表-附表》中的调减项目?

经查社保部门的相关年度的缴费基数通告,20141-6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10020元,20147-12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11130元,那年度缴费基数上限为10020×6+11130×6126900元。该单位高管人员A某、B某、C某的工资总额均超过年度缴费基数上限,而D某、E某未达到年度缴费基数上限。因此,根据文件精神,该单位高管人员A某、B某、C某的工资总额超过年度缴费基数上限(126900×3380700)的部分,可暂不计入单位缴费基数,超过部分的金额允许从工资总额中扣除。超过部分的金额=200000180000150000126900×3149300元。

在计算“70%征收的单位工资总额扣除额”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应扣除A某、B某、C某的超过部分的金额,即为(4000000-149300)×30%1155210元。

1、在填写《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调整项目汇总表-附表》中的调减项目“超过省平均工资三倍的扣除额”时,其中的“养老保险费”栏、“医疗保险费”栏、“失业保险费”栏、“生育保险费”栏填写“149300。而“工伤保险费”栏也填写“149300”。

2、在填写《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调整项目汇总表-附表》中的调减项目“70%征收的单位工资总额扣除额”时,其中的“养老保险费”栏、“医疗保险费”栏、“失业保险费”栏、“生育保险费”栏填写“11552103850700×30%)”。而“工伤保险费”栏则填写“0

九、关于调减项目处理

1、韩、德国籍员工工资的调减

仅限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金办事机构的德国、韩国籍员工,其在市区的工资额,凭相关证明材料,允许从工资总额中扣除。

2、在金分支机构已在外参保工资的调减

外地在市区的企业及外地驻市区的办事机构,对工资在市区发放,而参保在总机构所在地的人员工资,可凭其总机构所在地社保部门相关的证明材料,可以从工资总额中扣除。

3、总机构中已在外参保人员工资的调减

一是总机构设在本市,对工资在市区发放,而参保在外地分支机构的人员工资,可凭外地社保部门相关的证明材料,允许从总机构的工资总额中扣除;

二是本市的分支机构人员在总机构参保,工资在分支机构列支,凭相关的证明材料,其在本市分支机构的已缴费工资额,允许从分支机构的工资总额中扣除。

4、在外地参保人员工资的调减

本市企业招用已在外地参保的人员所支付的工资,这里所指的“已在外地参保的人员”不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可凭相关的证明材料,允许从本市企业工资总额中扣除。

5、超过省平工资三倍的调减

详见八

6、按70%结算企业的工资总额调减

指原按19% 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单位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70% 申报,填写为当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30%。具体名单已由社保部门提供给地税部门,各相关单位必须认真核实后申报填写。

7、按40%结算企业的工资总额调减

指原按15% 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单位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40% 申报,填写为当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60%

十、 “工伤保险费”

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市区工伤保险和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的通知》(金政发[2007]72号)文件精神,实行“五费全征”的用人单位,实现工伤保险全覆盖。此列不需填写(除有调减项目“超过省平工资三倍的扣除额”外),详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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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玲玲 201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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