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半年宁波会计培训考试《财经法规》考纲之增值税征收管理
增值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就发生纳税义务,结合会计基础权责发生制去理解。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9)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注意】先开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申报纳税:自XXX之日起15日内。
3.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纳税。
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一般分别申报纳税,经批准也可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纳税。
外出经营: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管证)。
有外管证→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无外管证→外出经营地申报纳税→未在外出经营地申报纳税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2)非固定业户——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货物——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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