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会计报名2016年第1次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考点汇总一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最新考点汇总学习
1. 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要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意见,会同本单位的会计部门共同进行审查和鉴定,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并经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时要由单位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
2. 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3. 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4. 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所以任何单位不得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
20.财政部门监督范围 财政部门监督范围:(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有会计从业资格。
5.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的进行轮换。
6.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7. 国有的和国有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国有的和国有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行政领导成员中,不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国有企事业的总会计师应由单位负责人提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任免,单位负责人不能直接任免。
8.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9.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10.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负责人监交
11. 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卸责任。
12.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不得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13.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每日结出余额,而不能只在月底结出余额。
14. 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外合资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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