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会计考试网告诉你在开具发票时要遵守规定
发票的开具要求
在开具发票时要遵守下面的规定: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济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判断)
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合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判断)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多选)
6.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7.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妥善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8.开具发票的单位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后,经
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单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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