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会计网关于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做好我省2016年及以后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促进和提升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和《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浙财会〔2013〕4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及其他具有会计职称的人员。会计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次年起参加年度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二、继续教育形式
按《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会计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参加相应形式的继续教育。
三、继续教育内容
网络继续教育内容由省财政厅统一确定,面授继续教育内容由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根据最新会计准则、制度和会计管理工作要求自行确定。
2016年度浙江省普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会计、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及相关政策、新财政税收政策、金融企业相关政策等。
四、组织实施
网络继续教育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实施。面授继续教育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具体为:
1.普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所属地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2.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省财政厅组织,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承办,各市财政局配合做好通知和组织报名等工作。
3.企业、单位、其他培训机构举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培训内容应符合《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
4.因故未完成以前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一律通过浙江财会网(网址:http//www.zckw.net)补修。
五、学分管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执行《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会计人员参加网络继续教育或企业、单位、其他培训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必须完整学满24学时。
继续教育学分除《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特殊规定外,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一年度。
六、继续教育情况登记
1.会计人员参加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平台的继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系统将自动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2.财政部门根据备案确认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报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3.会计人员参加其他形式继续教育的,持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在当年12月20日前,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登记。
七、培训时间
2016年度网络继续教育将于2016年5月份开始,以后年度网络继续教育开始时间以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平台公布的时间为准。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组织实施当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继续教育起始时间不应迟于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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