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财政部门、部门、各单位的预算职权
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根据《预算法》的规定,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职权
主要包括:
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
(1)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
(2)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3)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重点提示】注意预算调整只包括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增加债务的部分变更。
(4)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5)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
(1)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2)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3)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4)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5)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1.各部门的职权
各部门的预算职权包括:
(1)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
(2)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
(3)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2.各单位的职权
各单位的预算职权主要包括:
(1)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
(2)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
(3)安排预算支出。
(4)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重点提示】注意掌握各级人大、各级财政部门和各 部门、 各单位在预算管理中职权的区别。
此处容易考多选题或者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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