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规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般规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具体规定:
(1)直接收款方式: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的当天。
(2)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方式: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有书面合同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预收货款方式:货物发出的当天。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代销方式:收到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物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索取价款凭据的当天
(7)视同销售行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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