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
2017年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已开始
一、继续教育对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及其他具有会计职称的人员。会计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次年起参加年度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二、继续教育形式
按《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会计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参加相应形式的继续教育。
三、继续教育内容
网络继续教育内容由省财政厅统一确定,面授继续教育内容由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根据最新会计准则、制度和会计管理工作要求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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