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地税部门近期在对某商业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去年和某公司签订了财产租赁合同,将公司闲置房产外租,但未按期进行印花税申报。企业会计认为企业由于申请了印花税核定征收,并按月进行了申报,故无须就房产租赁业务另行申报纳税。
税法分析:税务人员深入了解后发现,该企业作为商业企业,去年年初的确申请了印花税核定征收,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其核定比例为50%。但是,根据《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宁地税发[2004]109号)的规定,该企业按照比例核定的印花税的应税凭证仅仅是购销合同,并不包含其他应税凭证,因而对企业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应按照合同所记载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或者申报缴纳印花税。故地税部门最后对其进行了处理,补征其少缴印花税1548元,并征收了相应的滞纳金,同时根据《征管法》相关规定处以其少交税款0.5倍罚款。
在此,税务工作人员提醒纳税人,印花税核定办理,核定征收的仅仅是申请核定的应税凭证,对于其他合同的印花税要根据税法规定注意及时贴花或者申报缴纳,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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