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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暂行办法~浙江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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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暂行办法~浙江会计考试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公共实训资源效用,规范浙江省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实训基地”)管理,引入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竞争性分配机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16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的通知》(浙政函〔201314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是指符合申报条件,经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通过公开公平竞争择优方式确定的实训基地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资金是指省财政为支持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包括对新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以及已建公共实训基地扩建项目补助的资金,采用招投标法进行分配。

  第四条 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对相关产业高技能人才的需求,,面向我省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设立。。

  第五条 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技术先进、资源共享”的原则,突出公益性、开放性、示范性,以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为目标,在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大中型企业技能培训机构中择优确定。

  第六条 公共实训基地的主要功能是提供技能研修、技能提升培训,培养高级工、技师或高级技师;承担高技能人才考核与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培训和研修课程开发、高技能成果交流展示等。

  第二章 扶持对象范围和准入条件

  第七条 以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为主要目标的各类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以及大中型企业可申请新建公共实训基地;已建有公共实训基地的上述单位可申请项目扩建。

  第八条 申请新建或扩建公共实训基地项目的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单位机构设置合理,部门职能和教职工岗位职责明确;已建立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发生违规违纪事件。

  (二)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具有能满足培训和鉴定需要的场所和设备;具有与35个经济发展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特色专业(职业、工种)相匹配的实训装备;面向企业、学校和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年职业培训规模不少于2500人,其中高技能人才培训不少于1000人。

  (三)具有比较完善的师资培养机制。有科学合理的师资培养规划和实施方案,重视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有满足培训需要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师生比为1:161:20;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和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教师占实训教师总数的40%以上。

  (四)与20家以上相关企业形成长期稳定且具有实质性的合作关系。有5个以上专业与合作企业共同研究确定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培养计划、师资建设、研发课题和培训实习方案,并与合作企业共建了培训实习基地,聘请企业高级技师、技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指导教师。

  (五)建立高级工以上等级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能承担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年技能鉴定规模不少于2500人。

  第九条 申请实训基地新建或扩建项目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领域内的大中型企业;重视支持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企业职工培训经费连续3年足额提取并用于一线职工培训。

  (二)所属培训机构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机构设置合理,部门职能和管理人员岗位职责明确;已建立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发生违规违纪事件。

  (三)开展面向社会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有满足开展100人以上培训鉴定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有满足培训需要的教师队伍,年职业培训规模不少于1500人,其中高级工以上培训不少于500人。

  (四)建立高级工以上等级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能承担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年技能鉴定规模不少于1500人。

  第十条 培训培养传统工艺(职业、工种)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专业(职业、工种)的基地,可适当放宽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

  (二)《浙江省省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浙江省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实施方案》;

  (三)有关部门(工商、民政等部门)批复、办学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四)申请单位的实训设备使用管理、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等管理制度;

  (五)申请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和师资基本情况及相关材料。

  第三章 申报、审核及分配程序

  第十二条 标的发布。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在两厅网站上公布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申报条件、绩效目标、申报程序和指标要求等。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条件和要求,对本市、县(市、区)或行业企业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申请单位进行审核、遴选、汇总,确定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候选单位,公示并按要求上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评标。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组建实训基地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由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等部门相关人员及业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讨论确定评标办法,并根据评标办法对各地推荐的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的综合情况和各项指标进行评估打分,集体研究,原则上按照得分高低,提出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初选单位和初步资金分配方案。评标活动根据工作需要接受监察或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五条 公示及确定结果。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初选单位和初步资金分配方案在省财政厅和省人力社保厅网站上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进行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其资格。异议不成立或者公示无异议的,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建设项目和资金分配结果,会同省人力社保厅下达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并进行公开,原则上在预算年度9月底前拨付。

  第四章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公共实训基地在实训专业(职业、工种)建设所需实训设备的购置改造与维护、原材料消耗、指导教师聘用、师资培训、培训基础设施完善、课程设置和教材开发、与教学活动有关的科研活动及其他培训成本等方面的支出。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差旅费、劳务费以及与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范围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所需的设备等项目采购,应执行当地财政性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按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 公共实训基地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将项目资产记入固定资产账目,设备明显位置应有固定资产编号和“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标识。加强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十九条 公共实训基地要严格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负责人,落实本单位进行项目申报时制定的《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实施方案》,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每年底,实训基地应将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写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署意见后报省人力社保厅。建设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认真做好分析总结工作,以书面形式将项目工作总结、项目绩效和项目资金决算情况报省人力社保厅。

  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要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益。项目资金应在预算年度内执行完毕。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在预算年度执行完毕的,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两个预算年度未执行完毕的如数收回。。

  第五章 监管职责

  第二十条 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负责全省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综合监管,定期检查公共实训基地运行情况并开展绩效考核。对成效突出的公共实训基地继续给予重点扶持;建立退出机制,运行管理不规范、功能作用未发挥以及弄虚作假的实训基地,必须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撤销其公共实训基地称号,取消其再次申报建设项目资格;情节严重的,追回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市、县(市、区)和本行业实训基地的建设规划,做好实训基地申报的审核汇总工作,加强对实训基地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实训基地应突出公共实训和高技能评价的核心功能。职业技能实训项目以企业和社会培训机构无力承担的技能实训项目为主,高技能评价服务侧重高端职业和新兴职业。实训基地应在改革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和人才评价模式方面,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在省人力社保厅指导下,积极开展新职业新技能研发。

  (一)组织和承担高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竞赛以及为行业、企业单位组织的技能竞赛、技术比武等活动提供场地、设施、宣传等方面的支持。

  (二)组织和承担高技能人才继续教育、高技能人才技能提升培训,提高高技能人才创新能力。每年初,实训基地要根据现有设施及资源优势,编制年度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年度计划,按要求报送省人力社保厅。

  (三)参与和承担政府部门购买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项目,承担培训紧缺高技能人才的任务。

  (四)建立与行业、企业、培训机构、人力资源市场、职业院校的紧密联系机制与合作机制,提高使用效率,扩大服务覆盖面。

  (五)遵守省里规定的绩效评估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准入退出制度等管理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本行业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等,要严格按照项目资金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一个月后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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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玲玲 201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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