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对各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备要求~浙江省会计网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基本信息报备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上进行。各会计师事务所应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进入“注会专栏”中的“系统登录”进行具体操作。
(二)事务所应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填报有关表格,表格所填数据以2013年12月31日为准。
(三)在填报《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基本情况表》(《通知》附表1)与《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通知》附表3)时,要特别注意两表之间的勾稽对应关系。若勾稽对应关系不能满足,则提交送审不能成功。具体勾稽对应关系展示如下:(等号左侧数据为《通知》附表1中各项,等号右侧数据为《通知》附表3中各项)
1.审计业务收入=(一)财务报表审计+(二)内部控制审计+(三)验资+(七)其他鉴证业务
2.税务业务收入=(五)涉税鉴证+(九)税务服务
3.咨询业务收入=(十)咨询服务
4.其他业务收入=(四)资产评估+(六)工程预决算审核+(八)会计服务+(十一)其他+二、其他业务收入〔(一)培训收入+(二)其他)〕
此勾稽对应关系在系统中相关表格的“填表注意事项”中会给予提示。
(四)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2014年4月20日前完成报备工作。其中《通知》中“报备内容”的(2)-(6)项只要完成网上报备即可,不需同步报送书面报备材料;《通知》中“报备内容”的(1)、(8)、(9)项,请统一填写“会计师事务所书面报备情况表”(见附表),并同步报送书面报备材料。
(五)书面报备材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应向当地财政局报送会计师事务所书面报备情况表、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及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基本情况表(出具日应与报备填表日一致)一式3份。
(六)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专门工作团队保质保量地做好2013年度报备工作。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相关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我厅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列为今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重点检查对象。同时,我厅将会同部分地区财政部门,择机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备工作质量和内部管理一体化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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