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城区,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
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绍市委发〔2013〕53号)、《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绍市委办发〔2013〕82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若干政策的配套细则》(绍市发改综〔2014〕15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市区企业和个人申报2013年度市本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1、“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扶持方法”第一条: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研发经费占实际销售额5%以上,且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按研发经费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扶持方法”第二条: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属于市政府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对其他产业类的,按上述标准减半奖励。
3、“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扶持方法”第二条: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属于市政府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对其他产业类的,按上述标准减半奖励。
4、“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扶持方法”第三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5、“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扶持方法”第三条:对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6、“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扶持方法”第七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公共科技创新平台、技术创新联盟)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市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技术创新联盟已经获得市级财政补助支持的,不再重复奖励补助。
7、“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扶持方法”第八条:凡符合孵化企业进驻条件的新引进或新注册的孵化企业,经认定,自进驻孵化器之日起,按100平方米以内(不足100平方米的,以实际面积计算)第一年每月每平方米8元、第二年每月每平方米4元的标准给予房租补助,补助金额以实际支付的房租为限。
8、“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扶持方法”第八条:对经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基地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内的在孵企业,按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标准,3年内给予全额奖励。
9、“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扶持方法”第十条:对通过网上技术市场交易的产业化项目,按技术合同成交额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通过竞价(拍卖)交易的产业化项目,按成果交易实际支付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0、“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扶持方法”第十一条: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新产品,给予研发团队所在企业一次性10万元奖励。
11、“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扶持方法”第十二条:对当年授权的国内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3000元,国外专利加倍奖励;其中,国内授权的非职务实用新型专利每人每年分别最多奖励5件,国外授权专利同一专利最多奖励3个国家或地区。
12、“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扶持方法”第十二条: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省级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13、“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扶持方法”第十二条:对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优秀奖,且第一专利人为我市法人或自然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14、“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扶持方法”第十二条:鼓励企业自有专利实施或产业化,根据当年专利技术产业化绩效,给予5至20万元的奖励。
15、“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扶持方法”第十三条:对通过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企业,按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6、“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扶持方法”第十五条:对于大学生创办的科技型、创新型企业,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潜在经济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税收贡献等,择优选择资助对象,经评审后按照资助等级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资助。对已获得我市市区金融机构的商业贷款,并贷款合同到期,已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科技型、创新型企业,根据贷款项目的科技含量和市场前景等因素,给予实际支付贷款(不超过30万的部分)利息50%的贴息资助。特别优秀的项目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以实行全额贴息。
二、申报材料
符合补助或奖励范围第1条的报送附件1;
符合补助或奖励范围第2条的报送附件2;
符合补助或奖励范围第3条的报送附件3;
符合补助或奖励范围第4条的报送附件4;
符合补助或奖励范围第5条的报送附件5;
符合补助或奖励范围第6条的报送附件6;
符合补助或奖励范围第7条的报送附件7;
符合补助或奖励范围第8条的报送附件8;
符合补助或奖励范围第9条的报送附件9;
符合补助或奖励范围第10条的报送附件10;
符合补助或奖励范围第11条的报送附件11A、11B;
符合补助或奖励范围第12条的报送附件12;
符合补助或奖励范围第13条的报送附件13;
符合补助或奖励范围第14条的报送附件14;
符合补助或奖励范围第15条的报送附件15;
符合补助或奖励范围第16条的报送附件16。
三、申报时间及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应在7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归口科技局或人社局,逾期或申报材料不齐的不予受理。
2、越城区科技局等相关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于8月4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送归口的市科技局或市人社局,同时提交汇总资料电子版发送至邮箱:sxskjj@126.com。由市科技局或市人社局审核盖章并签署意见后于8月底前一份送市财政局,一份由市科技局或市人社局存档。
3、市科技局、市人社局负责对申请资助的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申请资助的项目进行认定,并提出项目核定意见。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市人社局提出的项目核定意见,提出项目资助额的建议意见,并会同市科技局、市人社局报市政府审定。根据市政府审定结果拨付资助资金。
四、注意事项
1、本文件涉及的项目申报企业为在绍兴市越城区及绍兴高新区、袍江开发区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管理规范,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企业(除第一产业外且不包括房地产业以及金融、通信、电力、石油化工、烟草等国家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滨海新城范围内企业享受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政策。
2、本文件扶持实行最高限额原则,除当年新办企业外,对亏损企业一般不予政策扶持。企业财政扶持(奖励、资助等)额度原则上以其当年地方财政贡献为限。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优惠的,按最高一项执行。同一企业同一内容的项目只能向一个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否则取消该项目当年申请资金资格。
3、本文件中企业实缴税收计算口径为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企业地方财政贡献计算口径为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
4、对未在我市注册纳税的企业;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或因偷税漏税行为被公安机关或税务机关立案查处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未完成“腾笼换鸟”目标任务,以及节能减排连续两年排名末十位的企业;“八倍增”完成情况未达到省定标准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优惠。
5、所申报材料按A4纸大小装订后上报,相关证明文件、材料收复印件验原件。
6、相关文件及表格可从绍兴市科技局门户网站(www.sxinfo.net.cn)公告栏中下载。
市财政局联系人:葛萍华(企业处),电话:85209846;
市科技局联系人:俞洁(综合计划处),电话:85133663;王飞(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电话:85145813;沈德胜(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处),电话85126861;许家安(知识产权局),电话:85144219;传真:8513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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