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
2015年第二次浙江省杭州会计从业资格继续教育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二、继续教育的形式
1.参加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平台的网络继续教育;
2.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3.参加财政部门备案确认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
4.参加财政部门备案确认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
5.参加财政部、省级或市级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6.参加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7.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8.参加财政部、省级、市级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会计领军人才)选拔考试;
9.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10.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
11.承担财政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财务、会计类论文;
12.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13.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14.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
会计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选择上述相应的形式参加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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